关于规范羽毛球国(境)外交流活动的规定
2003-09-18
体乒羽字[2001]381号
关于规范羽毛球国(境)外交流活动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行业体协:
为了在羽毛球国际交流活动中维护我国教练员、运动员的切身利益,以达到通过交流活动促进我国乃至世界羽毛球运动发展的目的,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的宏观管理,规范运动员国(境)外交流活动。特做出以下规定:
一、各省(区、市)及行业羽毛球队计划接待国(境)外羽毛球运动员(运动队)来华训练、访问及比赛,或羽毛球队出访或参加境外羽毛球比赛的计划,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中国羽协批准后,方可实施交流计划;
(二)如是出访任务,受访一方必须将邀请函发至中国羽协并抄送受邀单位;
(三)如果是参加多边比赛,必须由中国羽协统一报名;
(四)如果是来访任务,必须通过中国羽协向对方发出邀请。
二、各省(区、市)在中国羽协正式注册的运动员,如果申请代表境外俱乐部进行训练、竞赛活动,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曾代表中国参加过奥运会、亚运会、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世界锦标赛的运动员,男运动员29岁之前、女运动员27岁之前,不得出国(境)从事羽毛球训练、竞赛活动。除非报经中国羽协特批。
(二)由所注册单位申请并提供注册单位与国(境)外单位(如通过中介单位则需提供注册单位与中介单位、中介单位与国(境)外单位的)、注册单位与运动员个人的合同文本,经中国羽协批准后方可与对方签约。运动员个人与国(境)外单位签约无效。
(三)任何注册单位在准予其所属的羽毛球运动员以探亲、旅游、访友或其它任何目的赴国(境)外之前,必须以协议或其它有效方式约定该运动员不得在没有得到注册单位及中国羽协批准的情况下与国(境)外任何单位(包括任何羽毛球协会、羽毛球俱乐部和中介单位等)签署从事训练、竞赛活动的协议。
(四)出国(境)从事训练、竞赛活动的运动员只能代表签约俱乐部参加该俱乐部所属国际羽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联赛,不得私自参加任何国际比赛。(此款必须体现在上述有关合同文字中)
(五)如果需要参加国际比赛,则必须由运动员个人或所在国(境)外单位首先向中国羽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中国羽协统一报名并代表中国参赛。(此款必须体现在上述有关合同文字中)
三、各省(区、市)及行业体协在中国羽协正式注册的教练员,如果申请去国(境)外从事羽毛球教练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所去单位必须将邀请函发至中国羽协,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手续;
(二)任何注册单位在准予其所属的羽毛球教练员以探亲、旅游、访友或其它任何目的赴国(境)外之前,必须以协议或其它有效方式约定该教练员不得在没有得到注册单位及中国羽协批准的情况下与国(境)外任何单位(包括任何羽毛球协会、羽毛球俱乐部和中介单位等)签署从事教练员工作的协议。
(三)外派羽毛球教练员签约时必须明确,月工资不得低于1500美元。
(四)出国(境)从事训练、竞赛活动的教练员只能在签约单位参加训练活动,不得私自更换单位。
(五)如果需要更改单位,必须报经中国羽协批准,并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处罚:
如果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从严惩处,直至处以全队停赛一年的处罚。
五、本规定由中国羽协负责解释。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